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王老吉红罐装潢纠纷案”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获悉,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王老吉大健康公司”)于今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1号案”)《民事判决书》;本公司控股股东——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广药集团”)于今日收到广东高院“(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2号”(“2号案”)《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号案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广东加多宝”)诉王老吉大健康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2号案为广药集团诉广东加多宝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民三他字第27号”《最高人民法院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指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的请示>的批复》,上述两案指定由广东高院管辖。
二、诉讼判决情况
(一)2号案判决情况
根据2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广东加多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与涉案知名商标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的包装装潢的产品;立即销毁与涉案知名商品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近似包装装潢的库存侵权产品;立即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包括但不限于电视广告、视频广告和平面媒体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
2、被告广东加多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广药集团的经济损失1.5亿元以及合理维权费用265,210元。
人民网首页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广药集团公开消除影响(声明内容由本院审定)。如果被告广东加多宝未能按期履行该判决主文,本院将本判决全部判项主文刊载在上述媒体上,有关费用由被告广东加多宝负担。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证据保全费、审计费均由被告广东加多宝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二)1号案判决情况
根据1号案《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驳回原告广东加多宝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证据保全费、审计费均由原告广东加多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