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题:加多宝王老吉之争 商标许可补充协议缘何无效?
嘉宾律师: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张君律师
本期策划:贾婷
本期介绍:
王老吉的商标权归属问题已经告一段落,广药已经停止鸿道集团使用王老吉商标,是因为之前签订的协议无效,那么无效协议有哪些情形呢?协议无效又有什么样的后果呢?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北京市国振律师事务所的张君律师就这一事件中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访谈内容:
【法律名人谈】张君律师您好!首先,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张君律师】大家好!很高兴能再一次共同探讨法律问题。
【法律名人谈】王老吉这个饮品想必我们都不陌生,但是最近一年闹得沸沸扬扬的王老吉的商标权之争终于落下了帷幕,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要求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作出裁决的理由其中一项是之前俩家签署的补充协议无效,请问张律师什么是无效协议?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协议呢?
【张君律师】“无效协议”也就是无效合同,指的是依法不能成立的合同,或者虽然成立但是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关于合同无效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都有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但是由于合同法的规定较新,所以优先适用。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名人谈】在王老吉商标使用权的补充协议签署时,时任广药总经理的李某收取了鸿道集团数百万元港币的贿赂,那这种情况属于上面提到的哪种情形?为什么呢?
【张君律师】可以理解为是上述第二种情形。即是一种恶意串通行为损害,因为在李收到贿赂后,很有可能认可在《补充协议》中损害广药集团利益的条款。当然“损害利益”是需要举证证明的。
【法律名人谈】有网友提到说,李某代表广药去和鸿道集团签署补充协议,那李某代表的就是广药,而且签完协议后那么长时间,广药都没有异议,说明认可这份协议。但是现在又要说协议无效。那么,李某作为广药的总经理,他与公司是一个什么样的关系?请您给我们简单介绍下。
【张君律师】李某在与鸿道集团签署补充协议时,并不是以总经理的身份,而是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因为经理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行政事务的负责人,是一种对内的职务,当其对外签订合同时,需要得到公司的授权。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人(本案中为李某)以被代理人(本案中为广药集团)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
【法律名人谈】有热心网友提问说,鸿道集团和广药签署补充协议的时间是2002年和2003年签署的补充协议,广药怎么2010年才提出补充协议无效呢?确认协议无效没有期限限制吗?
【张君律师】首先,要说一下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诉讼时效二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那广药集团在时隔八年才提起诉讼,并不能说明确认合同无效是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是起算点并非签约之时。
另外补充一点,我国《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这一规定,最长的诉讼时效的期间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效最长也是二十年,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所以,广药集团并未过时效。
【法律名人谈】现在,广药和鸿道集团签署的补充协议被确认为无效,鸿道集团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张君律师】一旦补充被确认无效,则其从签订时就不具有法律效力,鸿道集团除鸿道(集团)有限公司除了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之外,这期间经营王老吉所取得的利润也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所得,广药集团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
【法律名人谈】我们在网友的提问中还发现,有人提到可撤销合同,那么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协议有什么区别呢?
【张君律师】所谓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根据相关规定,可撤销合同的范围应限定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是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绝对的无效;而可撤销合同是在合同被撤销前,保持着法律效力,当权利人行使撤销权时可能转化为无效,可以说是相对的无效。
【法律名人谈】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协议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什么不同?
【张君律师】无效合同因为从开始就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也就不能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其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已经开始履行的,应立即终止履行;如果合同已履行完毕的,也必须恢复到合同履行前的状况。
可撤销合同,如果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不愿意撤销合同和放弃对合同的撤销权,那么人民法院则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合同予以承认和保护,其合同就要按照其条文和规定予以履行;如果中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拟用其合同或有关会同条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则依法对其予以撤销。很显然被撤销的合同也就随之失去自始的法律效力,即产生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救济手段和补救措施。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无效合同不但自始至终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且有关当事人还要对其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而可撤销合同是根据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而决定其法律义务和责任的。
【法律名人谈】对于这种结果,其实很多网友都觉得鸿道集团是为广药做嫁衣,把王老吉的牌子做火,自己却不能再用王老吉这个商标了,最重要的广药还要沿用之前王老吉的外包装,对于这个问题,您怎么看?
【张君律师】的确,在品牌还不够知名的时候,没太多人会在意,但当品牌做大之后,矛盾就会显现。当王老吉经过鸿道集团10多年的培育,品牌价值大增的时候,广药集团就感觉租金少了,要收回,而恰巧在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之时又有这么一段“恶意串通”的插曲,这一切就看起来对鸿道集团及其的不公平,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毕竟“王老吉”是一个百年的品牌,所谓“撒什么种子开什么花”,如果不是看中其原来的品牌价值,鸿道集团也不会实现现在的每年上百亿元的产值。所以说租用他人品牌和自创品牌各有优缺点,要看经营者如何去衡量了。
【法律名人谈】那您对我们广大的网友在以后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什么问题,简单说说吗?
【张君律师】这个问题太泛泛了,既然今天说的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那就简单地说一下这类合同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吧。
首先,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要式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签约日期和地点等;
2、商标名称、图案,国别、注册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和名称;
3、已有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状况;
4、价格和支付办法;
5、受让人或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约定;
6、合同中止和解除的条件及程序;
7、违约责任;
8、法律适用及争议的解决办法。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还应订明授权使用的范围,许可使用商标的地域和时间等以及商标续展手续及其他保障商标注册效力的手续。
其次,商标使用许可的被许可方只能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
另外,作为被许可方在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时,为了避免以后商标被混淆,应该要求许可方同时禁用其他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其他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当然,为了最大限度的保护被许可方利益,可以对许可使用期限,和期限的延续做一定的特殊规定。